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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筑牢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屏障

时间:2022-09-03 04:53:16   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报记者 吕望舒

  8月30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言中表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要举措。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完善修订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草案二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再次强调,应科学全面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探索如何有效修复已被破坏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提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往往跨越行政区划,单纯按照行政区划加以保护,显得力度不够,建议鼓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协同立法。

  “以江豚为例,其生存环境就涉及多个省和设区市。因此,为了加强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跨行政区域的协同立法势在必行。”龙翔说。

  对此,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齐扎拉也表示,应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概念,制定科学的规划依据。

  “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的根,是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建议单独设定一条关于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划定、管理和违反相关规定后应如何惩处。”齐扎拉表示。

  针对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但当事人无能力修复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

  如今一些地方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探索开展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等替代性生态修复,如让没有经济能力修复的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从事一定期限的野生动物管护、巡逻和护山护林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缺乏生态修复监管经验与专门机构的支持,有关部门往往以缺乏相关经验为由,表示难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建议重视研究并支持司法机关通过替代性修复实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曹建明表示。

  加严事前监管,约束放生行为

  修订草案拟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放生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修订草案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修订草案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细,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订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建议增加禁止擅自将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规定。他说:“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未经野化训练,是无法在野外生存的,随意放生不但达不到放生的目的,还会对放生地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认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不仅仅限于行政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建议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改成“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使相关法律责任具有更好的覆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也表示,现在养宠物成风,乱放生现象也多,建议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希望不管是对本土还是外来的野生动物放生行为,都应该严格约束,并且要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郑功成说。

  针对随意放生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强调,不应将遵守依法放生野生动物的责任规定为放生者个人的自觉,而应加强事前监管。

  “放生者可能没有专业知识能够判断放生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是否会破坏放生地的生态环境。放生者也未必有自觉能够确保自己的放生行为不会对放生地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放生行为进行监督实属必要。”谭惠珠说。

  谭惠珠建议将修订草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该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该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许可,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以强化事前监督。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制,增设公益诉讼相关条款

  野生动物属于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野生动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建立公益诉讼机制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具有较大意义,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进行细化,配套补强相关法律规定,也便于全面系统、及时有效落实对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世明、鲜铁可、刘修文等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条款。

  “为保障检察机关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针对或者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增加增强法律供给,建议在草案第60条之后,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作为第61条,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鲜铁可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在建议增加野生动物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还建议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在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和2021年通过的湿地保护法中,对公益诉讼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把“严重损害情况”列入公益诉讼内容,有利于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民也表示,将野生动物保护系统性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必要的,有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针对或者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等。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表示,建议借鉴环境保护法的成功经验,对社会组织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进行规定,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anxi.gov.cn/dynamic/zhongs/2022-09-02/8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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