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野保”
时间:2020-12-07 13:17:25   来源:本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订草案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管理。此次修订对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加大处罚力度等关键问题作出了修改,标志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进入了新时代。
修订草案指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本法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修订草案要求,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修订草案强调,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此外,修订草案特别指出,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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