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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36宁洛高速公路明光至蚌埠段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22-04-27 03:08:44   来源:  作者:   点击: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36宁洛高速公路明光至蚌埠段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2〕442号


  

  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G36宁洛高速公路明光至蚌埠段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019-340000-54-02-004468,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本项目是对G36宁洛高速公路明光至蚌埠段进行改扩建,路线全长80.9公里,采用既有两侧拼宽为主、局部单侧加宽改扩建方案,全线由现状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改扩建为双向8车道高速公路,整体路基宽42米,单侧分离新建部分路基宽度20.75米,设计时速120公里/小时,新建服务区1处。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施工机械

  位置,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合理选择运输路线,控制车速、鸣笛,减少对运输道路两侧居民影响;施工期定期监测噪声,设置移动围挡。按《报告表》要求设置声屏障和隔声窗,并预留噪声治理费用;运营期对沿线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

   (二)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敏感区内设立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等大临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减少对动物惊扰,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桥梁施工在枯水期和非产卵期进行,避免5—7月进行打桩等高噪声作业,并根据渔业主管部门要求完善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水土保护措施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优先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处理达标后排放;桥梁施工采用围堰方式,施工中减少水体扰动,钻孔废弃泥渣收集至指定地点堆积,不得排入水体;施工场地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对机械维修、物料堆存场地进行分区防渗。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等场所污水收集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回用。

   (四)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规范建设运行拌合站;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超标施工机械。运营期加强公路养护,保持道路良好的运营状态;各辅助设施厨房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做好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管理和维护。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妥善收集堆放,及时清运处置;废弃渣土(表土)暂存,回用于沿线绿化、临时用地恢复;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对池河、淮河、大溪河和板桥河大桥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隔油沉淀池,对服务区进行分区防渗,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公路沿线跨河大桥和服务区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配合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用地控制,配合开展噪声污染情况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等减噪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沿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3097392T)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924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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