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山市危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易地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22-03-15 20:44:44   来源:  作者:  点击: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山市危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易地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2〕259号
黄山城投环境有限公司:
《黄山市危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易地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08-341000-04-01-935600)收悉。你公司拟拆除现有的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重新选址在黄山市徽州区洪坑村(黄山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内,建设10560吨/年危废焚烧设施(其中医疗废物2310吨)及3000吨/年危废仓储中转站。该项目已列入安徽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划项目清单,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危废焚烧车间(一台32吨/日的回转窑焚烧炉、一套备用的7吨/日A/B热解气化炉医疗废物焚烧系统)、危废暂存库、储罐区、医废洗车间、综合楼、化验楼等主体设施及公用、辅助、环保设施。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可适度解决黄山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现状,从环
境影响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运营期废气治理措施。危废焚烧炉尾气采用“SNCR脱硝 烟气急冷 干法脱酸 活性炭喷射 布袋除尘 湿法脱酸 烟气除雾 烟气换热”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35米高烟囱排放;焚烧车间废气部分送焚烧炉焚烧,其余经“UV光解 碱洗涤 除雾器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外排;危废暂存库废气经“UV光解 碱洗涤 除雾器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外排;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碱洗 除雾器 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外排。项目建成运行后,危废焚烧炉尾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中相应标准;氨、硫化氢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厂内设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隔油 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做好厂区防渗。焚烧车间、危废暂存间、回用水池、罐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医废洗车间等区域应进行重点防渗。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严格按照设计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进行收集和处置。高度重视各类危险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实验室废物等送本项目焚烧炉焚烧;焚烧炉渣、飞灰、废耐火材料、废盐、废UV灯管及转运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运入本省境内处置”等相关规定。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新建一座1500立方米的事故池、一座4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现有的环境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不得规划或新建居民、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实时公布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九)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要求,拆除现有工程时,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在拆除活动前报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徽州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备案。现有工程拆除后,你公司应开展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如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及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TRU4L3G)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86050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0-07-23 太原文化和旅游工作会议...
- 2020-07-23 7月13日,甘肃省文化...
- 2020-07-23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条...
- 2020-07-23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
- 2020-07-23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文...
- 2020-03-12 陈文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七坡...
- 2021-04-20
-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