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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2-02-26 01:41:49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北至老过境路,南至彩云路、东至学府路,西至北京路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面积约18.293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蒙自市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申报并申领环保编号。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附件:蒙自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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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北至老过境路,南至彩云路、东至学府路,西至北京路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面积约18.293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蒙自市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申报并申领环保编号。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附件:蒙自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图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1/t20201104_209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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