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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21〕195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法情况信用记录的通知

时间:2022-02-26 00:25:05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管理,现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应用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用记录系统登记工作 

  (一)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住所所在地位于我省行政区内的从业单位向住所所在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分配信用记录系统账号。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程监理、相关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在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以及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提交评审或备案前,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后期管理的从业单位,应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二)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方案评审、备案申请前通知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完成单位和个人信用登记。 

  二、规范开展评审信息记录 

  信用记录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记录本次报告评审情况。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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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管理,现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应用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用记录系统登记工作 

  (一)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住所所在地位于我省行政区内的从业单位向住所所在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分配信用记录系统账号。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程监理、相关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在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以及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提交评审或备案前,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后期管理的从业单位,应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二)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方案评审、备案申请前通知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完成单位和个人信用登记。 

  二、规范开展评审信息记录 

  信用记录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记录本次报告评审情况。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trgl/trhjgl/202111/t20211109_227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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