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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2-26 00:34:46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做好2021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评估内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内容包括: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各市应督促指导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根据以上内容要求,对

  

  照自身核技术利用实际情况开展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并立行立改评估发现的安全隐患。

  二、评估报告报送方式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属自治区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子项名称“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并已纳入自治区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管理,属当场办结事项,具体办理流程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输入“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查询。

  根据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相关要求,报告提交单位应首先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核发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改革的设区市,应按当地相关管理权责划分要求向本级承办“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事项的管理部门),提起该事项的预审申请。预审通过后,报告提交再将年度评估报告连同其他相关附属材料以纸质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提交至相应的政务服务窗口(推荐采用邮寄等方式,邮寄地址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获取),并将前述报告及材料扫描件同步上传“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各“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事项业务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报告提交单位出具办结证明,提示其妥善保管办结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三、评估报告提交时限

  2021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对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完整内容(如:因疫情防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暂缺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个人剂量检测内容),且上一个自然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各市可采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该事项。相关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延迟提交年度评估部分内容材料,延迟时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并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符合法定形式与承诺内容的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辐射安全年度评估管理,做好报告内容审查,推进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自主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对年度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辐射安全及信用记录良好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可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监管频次;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开展场所辐射监测及个人剂量监测,评估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及放射源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不核实调查、不按规定报告,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承诺事项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帮扶指导,开展“送法入企”和“助企解困”活动,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超期、放射源备案超期等信息的跟踪和提醒,持续规范辖区核技术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许可证超期、超许可范围、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按规定处置放射性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防辐射事故发生。

  (三)抓好场所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督促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自身核技术利用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对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并具备与本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相对应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对医疗机构,其医用核技术利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可按《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监测,相关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核技术利用的辐射环境状况。

  (四)结合年度评估材料审查,持续推进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及时处理不实信息,确保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2.承诺书(参考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hyfsanqgl/t111896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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