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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商高速无为(塔桥)至巢湖(沐集)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22-02-25 23:43:42   来源:  作者:   点击: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商高速无为(塔桥)至巢湖(沐集)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2〕156号


  安徽芜铜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宣商高速无为(塔桥)至巢湖(沐集)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340000-48-02-030729,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本项目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线全长27.456公里,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全线设置互通立交4处、分离立交3720米/7座、养护工区1处、收费站2处。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运输路线,加强施工管理,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位置,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声屏障。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并预留噪声治理费用;运营期对沿线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

   (二)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用地,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设置施工场地、营地、取弃土场等;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保护周边动植物,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的影响;严格落实水土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大临工程、施工便道等占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营地粪污全部收集后定期清运处理;施工场地内设置泥沙沉淀池及收油桶,收集处理施工机械维修产生的油污水,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回用;桥梁建设选择枯水期施工,钻渣、弃土及泥浆等严禁向水体倾倒。营运期收费站和养护工区等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做好公路沿线跨河大桥环境风险应急预防措施;对沿线收费站及养护工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区、污水管道开展分区防渗,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选用尾气排放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对施工道路进行固化、洒水处理,规范建设运行拌合站。运营期加强公路养护,收费站及养护工区厨房设置油烟净化装置。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弃渣的收集和弃放,对弃土弃渣优先再利用,不能利用的运至规范堆场;妥善处置桥梁桩基钻渣,不得产生水体污染;废油泥收集后规范贮存、处置。运营期一般固废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配合沿线市、区政府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用地控制,根据噪声污染治理需求,配合开展噪声污染情况调查评估、责任认定、综合治理等减噪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沿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691010107)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合肥市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安徽长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826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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