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连云港万联环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时间:2022-02-25 21:33:21   来源:  作者:  点击:
津环固转〔2021〕444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连云港万联环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关于连云港万联环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21〕20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连云港万联环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的2吨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900-049-50)转移至天津中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请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2021年12月9日
(联系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袁海晨
联系电话:022-876715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津南区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GTFWGL6110/202112/t20211221_5756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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