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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渗坑倾倒危险废物?刑拘!

时间:2024-03-30 06:46:07   来源:  作者:   点击:

  2024年以来,绥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深入开展“两打”工作,成功查破了一起通过渗坑逃避监管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增强了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现将绥化市明水县通泉乡五星村张油坊屯某加工点通过渗坑逃避监管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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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1日,绥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绥化市明水县通泉乡五星村张油坊屯内有一加工点,使用废旧轮胎炼油。绥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和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深入摸排案件线索。

  

  经走访群众和无人机侦察发现,在距离张油坊屯西南1.7公里一废弃砖厂内发现可疑目标。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共建有2个生产车间,每个车间设有2条生产线,均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境相关手续文件。该企业生产原料为废旧轮胎,通过土法工艺提炼出炭黑、轮胎油和钢丝,车间建有燃煤锅炉、高温裂解罐,高温裂解罐末端发现有阀门排放废渣与废液排污口。设置的水泵通过软管与西车间彩钢板外的地下储罐和地上储罐相连接且罐内存有刺激性气味的黑色液体。执法人员在厂区院内停放的吸污罐车外部及罐体管线发现黑色液体残留物。在西车间西南角约50米处的土坑内,发现该企业存放外排的刺激性气味的黑色液体,液面长度约5米,宽度约4米,液面面积约20平方米,深度约1米,未做防渗处理,土坑周边土壤呈黑褐色,嫌疑人李某某涉嫌通过渗坑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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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线索后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并联系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对排污现场取样做危险废物、土壤污染鉴定和生态损害鉴定。同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厂区周边开展环境大气监测。




  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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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五项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经过集体会商、联合会审、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司法机构鉴定,现已查实其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此案已超出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于3月12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明水县公安局,明水县公安局当日予以刑事立案,嫌疑人李某某等3人被刑拘。现生态环境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倾倒的危险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了收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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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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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案有毒有害物质吨数巨大,犯罪手法隐蔽、犯罪地点地势低洼、不易发现,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深入现场摸排线索,排查环境违法行为,迅速研判现场情况,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并及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和危险废物鉴定,为查处危险废物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生态环境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工作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调查取证,有效发挥部门互补优势,公安机关通过梳理涉案关系人,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8/202403/c00_31722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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